2009年12月4日星期五

消費情資:寬頻合約藏陷阱 公眾簽購要小心

儘管政府鼓勵寬頻上網,然而在動筆簽下寬頻服務前要三思,擦亮眼睛來看附加條件,因為簽2年合約來享受極速遊覽,你卻不能中途或提前「出走」,否則後果自負。

在寬頻已逐漸成為人民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當兒,消費者在簽購寬頻服務卻缺乏應有的保障,特別是一旦簽訂一年至2年的長期合約,得來的寬頻服務除了「慢」,還有「斷」(斷斷續續),消費者不但叫苦連天,更被逼在合約期限內長期承受支付賬單的煎熬。

即使要終止合約,消費者仍然還是需要「賠償」電訊公司的損失,人民其實是最後的輸家。

貽害消費人權益

寬頻服務在我國可謂百花齊放,各大電訊公司及網絡設施公司如今都已爭相推出有線及無線寬頻,各種的配套及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要把寬頻用戶市場分一杯羹。

雖然商業競爭可為消費者帶來多樣化選擇,然而,一些電訊公司為了避免用戶終止服務,往往卻在配套合約中附帶許多對於消費者不公平的條件,而貽害消費人的權益。

常見的情況就是,消費者在期限內終止合約,仍然還是必須支付其租用的數據機費用,例如,簽訂一年合約的消費者在使用經過2個月的試用期期限後,由於不滿服務而要求終止合約,然而,他們往往卻要支付相關公司餘下10個月的賬單。

服務素質待改善
全國消費人投訴中心法律咨詢員馬蒂瓦妮接受《東方日報》訪問時說,用戶終止合約的賠償會根據各別網絡設施供應公司會有所不同,但是一般上的賠償都是鑒於200令吉至300令吉。

她指出,根據該中心投訴個案顯示,一些對於網速不滿的消費者,一旦合約還未到期,往往都沒有辦法擺脫合約的限制,而必須在期限內繼續使用,否則,就必須支付賠償費用才能終止合約。

隨著電訊公司不斷批準新的用戶,目前,一些城市人口稠密地區的寬頻服務更是因為使用者不斷增加,而導致服務素質每況愈下,消費者實際上獲得的網速,與產品宣傳時所說的「高網速」並不相符,在繁忙時段更是有巨大的落差。

緩慢的網速促使消費者浪費許多時間,即使是致電向相關公司投訴,接線員也僅能解釋上述情況,服務素質卻始終沒有改善。無論如何,消費者欲在期限內終止服務,則就必須支付額外的費用。

馬蒂瓦妮指出,雖然消費人保護法令第17條文有闡明終止合約的合理標準,但是,有些電訊公司的寬頻配套合約卻牴觸有關標準,同時,也沒有說明消費者可以無條件終止合約的合理情況。

刊载在:《东方日报》。作者:梁康。刊出日期:不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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