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8月9日星期一

勿在面子書推特隨意留言 6法令對付踰矩網民

(吉隆坡8日訊)律師警告網民,勿在社交網絡面子書及推特隨意留言,因“踰矩”網民將受6大法令及法律行動對付。

他們警告,這跟民眾在傳統平面媒體一樣,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
這6項法令,包括1948年煽動法令、1960年內安法令、刑事法典、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,以及涉及侵犯版權、民事與刑事誹謗的法令。

他們接受《星報》訪問時,這么指出。

大馬律師網絡“eLawyer”創辦人劉艾迪(譯音)說,互聯網上的部落格、論壇、社交網站百花齊放,擴大網民的言論尺度,網民甚至以為留言不受法律管制。

他說,《今日大馬》主編拉惹柏特拉在刑事煽動下被控,便是一例。

“這看來像傳統媒體的新聞報導般,但網民不像記者一樣接受專業訓練,不瞭解本身行為是否合法,因此處于劣勢。”

他指出,網民一旦用詞不當,可受通訊與多媒體法令(第233條文及211條文)對付,這法令很廣,未全面在法庭上接受考驗。

“換言之,可能你寫的東西,法令具有對付你的潛能。”

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代表迪平德拉相信,當政府草擬這項法案時,把廣泛詞彙都納入法令裡。

可找回被刪檔案

他說,當民眾使用手機短訊、iPad、推特等方式上網留言,都受到該法律條文管制。

他說,這是一個涵蓋所有人,包括無辜者的法令,惟他不認為這是壞的法令。

“只是,它有許多模糊地帶及不確定性,給予執法機構很大自由度;問題是,他們是否公平運用本身的自由度。”

律師馮正良(譯音)說,即使網民刪掉言論,執法人員仍可透過網絡引擎,找回紀錄。

本文转载自《中国报》。日期:2010年8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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